试题要求:
甲国人乔治(15岁)在中国购买了一辆私人轿车,在驾驶过程中汽车出现机械故障,导致汽车与路边护栏相撞,乔治因此住院治疗3个月。出院后,乔治以汽车销售商违约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在诉讼中,汽车销售商对乔治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张销售合同效力待定。依照我国的冲突规范,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在本案中,当甲国法的内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采取的做法是什么?( )。
试题来源:2015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试题解析:
答案:B
解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考点:自然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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