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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

试题解析:
答案:

  本案中的住房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权属于丁兰父亲。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的住房即属于该种情况,因此该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购房出资可作为债权,由丁兰的父亲偿还。赵伟复员时所得的20万元的复员费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是赵伟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4万元,剩余的15.6万元为赵伟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200000+(70-20)×11=个人财产:200000-44000=156000。

解析:书面解析,稍后推出
考点:离婚制度,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