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net
试题要求:

试述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试题解析:
答案:

  (1)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关于法律选择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上述解答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答,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包括在内。关于合同形式问题,中国对于自己的涉外经济合同要求十分严格。对于涉外合同的形式要件,必须适用合同中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关于缔约能力,依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精神,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在中国,《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及《民用航空法》第188条都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及《票据法》第95条等都规定,对相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指定应适用中国法律时,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解析:书面解析,稍后推出
考点: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中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