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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试题解析:
答案: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8540+6000+2000+(18540+6000)×5%+300+(18540+6000)×20%=32975(万元)。

解析:

  ①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未就其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因此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

  ②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因此利息只能扣2000万元;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本题中,没有给出扣除比例,默认按最高比例5%计算。

        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18540+6000)×5%=3227(万元)

  ③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的规定。加计扣除金额=(18540+6000)×20%=4908(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8540+6000+3227+300+4908=32975(万元)

考点: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