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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中国籍公民王娜和韩国籍公民李浩男于2010年在中国相识并结婚,2012年两人前往新加坡定居,同年双胞胎女儿出生。3个月前,双方因女儿的国籍、姓氏、教育等问题发生纠纷,王娜一气之下将女儿带回中国,李浩男想见女儿未果,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女儿享有的探视、教育等权利。关于李浩男与双胞胎女儿之间的人身关系问题,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适用( )。

试题解析:
答案: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此案中,王娜与李浩男的经常居所地均为新加坡,故应适用新加坡法,C项当选。

考点: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