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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试题解析:
答案:

  【答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成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文书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

  2.案号。应写为:(2014)X刑初字第253号。

  3.公诉机关。应写为: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身份情况。应写为:被告人徐东,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宁,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5.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应写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应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客观和概括的叙述。

  2.被告人辩解的事实与理由。应写明: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

  3.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应以应以“经审理查明……”为引言,写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应以“本院认为……”为引言,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涉嫌的罪名。分析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判决结果。应写为:一、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尾部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3.写明文书制作的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解析:书面解析,稍后推出
考点: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第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