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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试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试题解析:
答案: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确定的基本原则,成员国不得征收反倾销税,除非其根据《反倾销协议》规定进行的调查确定满足下述三项条件:

  (1)存在倾销进口。如果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

  (2)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产业损害是指倾销进口对进口国的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损害应基于确切证据,通过对倾销进口的数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客观审查来确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进行累积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损害。

  (3)倾销进口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消除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如果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损害不是由倾销进口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得采取反倾销措施。这称为归因要求或因果关系要求。

解析:书面解析,稍后推出
考点:国际贸易管理与WTO法,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