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唐代的科举考试中,规定了试判的内容,其中对判词的写作要求是( )。
《旧唐书·选举制》记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证;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其中的“判”即为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