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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新特点是增加了( )。

试题解析:
答案:C
解析: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 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作用。

考点: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