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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据最新大纲内容改编】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答案: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根据规定,公司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中,王某2013年刑满释放,至2014年4月尚未超过5年,因此,王某不能担任甲公司董事。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李某尚未交付房屋,因此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解析:

        (1)根据规定, 公司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2)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中,王某2013年刑满释放,至2014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5年,因此,王某不能担任甲公司董事。

        (3)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李某尚未交付房屋,因此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考点:公司的登记管理,公司的登记管理,公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