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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 000 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 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 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 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 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 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 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答案: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王某系甲公司总经理,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述短线交易限制,其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该规定适用于发起人,本题中,甲公司2013年11月上市,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时,尚未超过1年,所以其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

解析: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王某系甲公司总经理,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述短线交易限制,其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该规定适用于发起人,本题中,甲公司2013年11月上市,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时,尚未超过1年,所以其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

考点: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