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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试题解析:
答案:

①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丙企业。

②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2.75×20=55 (万元);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20吨。

解析:

        ①业务(3)中,提供原材料的是丙企业(委托方),甲酒厂(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 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条件。因此,丙企业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甲酒厂是扣缴义务人,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若同类消费品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本题中,受托方甲酒厂有同类产品售价2.75万元 / 吨,无须再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即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2.75×20=55(万元),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20吨。

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