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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答案:

陈某的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解析:

        对于共同担保的保证责任而言,要看事前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若没有约定再区分物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考点: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