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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

试题解析:
答案:B
解析:

A项: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本题显然不属于先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所以,A项错误。

B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中,甲负有先履行的义务,由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暂不交货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所以,B项正确。

C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不符合该权利要求。所以,C项错误。

D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不符合该权利要求。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

考点:合同,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