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net
试题要求: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3000万元。12月31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4000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2018年12月1日到期,本息共计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2) 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 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4) 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试题解析:
答案:

(1)乙公司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原因如下:

本题中,甲乙之间设立的抵押权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最高债权额限度而设定的担保,符合最高额抵押的构成条件。因此,乙银行基于此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

(2)该借款合同有效。原因如下:

本题中,汪某代表甲公司共与乙银行签订两笔借款合同,首先,汪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甲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其次,4000万元借款合同虽然超出了甲公司股东会对汪某代表权的单笔限额限,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内部决议,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的,因此,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3)丙公司对该在建写字楼享有抵押权。原因如下:

首先,本题中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有效的;

其次,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最高额抵押权且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

最后,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可知,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本题中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其对在建写字楼的抵押权也应随之转让给丙公司。

因此,丙公司对该在建写字楼享有抵押权。

(4)本案中的抵押权应在2018年12月2日-2021年12月1日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原因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民事诉讼中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计算,因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计算,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为3年,即诉讼时效于2021年12月1日终止。

因此,该抵押权若想获得法院支持,应在2018年12月2日-2021年12月1日期间内行使。

解析:

本题以案例的形式主要考查最高额抵押、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抵押权的从属性以及诉讼时效等知识点,难度不大,但考查较为细致,需要同学们在学习中多加注意对细节的把握。

考点:诉讼时效,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人,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