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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 )。

试题解析:
答案:C
解析:

A项: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题中,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房屋的租金,乙公司既可以向甲主张也可以向蓝天公司主张。所以,A项错误。

B项:所以,B项错误。

C项:所以,C项正确。

D项: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或向蓝天公司主张,但两者之间并非按份责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考点: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