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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于数个有期徒刑的并罪,应采用()。

试题解析:
答案:D
解析:

A项: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并科原则也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期刑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即,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所以,A项错误。

B项:所以,B项错误。

C项:所以,C项错误。

D项: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量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