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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结合有关法的理论与实际,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试题解析:
答案:

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具有相关性,数量上具有等值性,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主次关系,即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在理论界尚存争议。

第一种,权利本位论。所谓权利本位是指在立法中,以法律权利为出发点,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1)权利本位应包括以下几层意思:权利主体的一般性,即任何主体都应无差别地享有权利,不因性别、民族、年龄等而存在差异;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应当是对等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当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应作有权推定。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存在着滞后性,由于具体情况的变化,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权利规定到法律中来,当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作有权推定,即“法无规定即自由”。(2)从历史角度看,权利本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权利本位的现实意义在于把人们从义务束缚、身份制约和专制传统的影响下解放出来,从而有可能创造一个自由、平等、宽容和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3)从现实角度看,权利义务之间存在价值上的主次性,权利本位论就是这种主次性的表现,它比其他理论更具有合理性。

第二种,义务本位论。与权利本位对应的是义务本位,所谓义务本位即法律的制定以履行义务为目的,以义务承担为核心,强调的是一种服从。以义务本位制定的法律呈现以下特点:(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存在着不对等性。占有统治阶级地位的统治者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被统治者通过对统治者命令的服从,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2)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看,这种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首先保证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来给予一定的权利。而权利本位针对历史上和旧体制下权力过度膨胀,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严重压抑的情况,公民等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应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助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进一步解放。

第三种,权利义务一致论。其主要特征在于主张权利义务并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的核心内容,二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何为本位或中心的问题。

权利本位论与义务本位论在思维方法上有着明显的失误,这种绝对性的思维方法必然导致认识上的僵化。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才符合时代精神。权利义务一致性还体现为: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称性、权利义务之间的互补性、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立统一性。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考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