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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2009年年底,五位法学教授认为国务院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这一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启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召开专家研讨会,公布草案征求民意,于2011年1月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法学教授对《拆迁条例》提出审查建议的宪法和立法法依据是什么?

(2)针对该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何种处理?

(3)国务院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过程中,广泛听取民意的宪法和立法法的依据又是什么? 此举反映了立法活动的何种原则?

试题解析:
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6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9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7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国务院修改《拆迁条例》或撤销此行政法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7条规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国务院的立法过程和程序反映了民主立法的原则。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制定的原则与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考点:法律制定,法律制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