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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出资成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

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

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答案:

(1)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甲公司同意,占所持表决权的5/9,超过半数,因此该担保的决议有效。

(2)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中,田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其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选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解析:

        (1)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选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