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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胸部。丙情急之下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趁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 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 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 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及相应量刑情节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试题解析:
答案:

(I)甲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本题中,甲于2003年11月26日出生,行为时不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也不符刑事责任。

(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事后转化的抢劫。原因如下:

首先,由题干可知,乙为甲的同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其次,乙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匕首致人轻伤;最后,乙在行为时已满16周岁。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犯罪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因此,本题中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3)丙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原因如下:

首先,乙用匕首刺向丙的心脏,存在使丙的生命遭受损害的紧迫危险的发生;其次,丙将陈某的胳膊拉在自己身前有避免自己生命遭受损害的主观意图;最后,与生命权相比,丙将陈某胳膊挡至身前并致其轻伤并未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因此,丙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不负刑事责任。

(4)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定量刑情节:

     首先,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并转化为抢劫,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最后,乙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并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析:

本题以案例的形式主要考查共同犯罪、事后转化的抢劫、紧急避险的认定以及法定量刑情节等多个知识点,难度较高,需要同学综合掌握。

考点:正当化事由,抢劫罪,量刑,盗窃罪,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