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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判断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试题解析:
答案:

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资金调拨行为不属于“统借统还”。集团总部向项目公司调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该行为应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解析:

        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资金调拨行为不属于“统借统还”。集团总部向项目公司调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该行为应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考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增值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