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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账”。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在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试题解析:
答案:

(1)甲的行为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甲以“要账”的名义,实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邢某,并向邢某的妻子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甲在绑架邢某过程中,又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构成抢劫罪。所以,甲的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断。

(2)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乙主观上以帮甲“要账”的目的非法拘禁邢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3)甲、乙的行为在限制他人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甲请求乙帮助自己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乙基于为甲追偿债务的目的答应帮助其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二人形成了限制邢某人身自由的合意,并且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甲、乙的行为在限制他人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甲勒索财物的行为,超出了二人共同故意的范围,甲是绑架的故意,而乙是非法拘禁的故意。所以,二人并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考点: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