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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指出事件二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还有哪些情形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试题解析:
答案:暂无
解析:

(1)不妥之处一: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明确签发《工程暂停令》。

理由: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

不妥之处二:施工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明确签发《工程暂停令》。

理由:施工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和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

不妥之处三: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总监理工程师明确签发《工程暂停令》。

理由:此情形不符合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

(2)应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还应有:①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③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④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⑤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