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net
试题要求:

何某2014年丧偶,其子女甲、乙二人均已工作。2015年5月,何某在邻居张律师的见证下,当着甲、乙的面书写了遗嘱:本人去世后,名下两套房产由甲、乙分别继承。同年6月,何某因在报纸上读到有关遗产税的新闻,便找来甲、乙二人,与其虚构了房屋买卖文书。2015年7月何某将房产分别过户至甲、乙名下。此后,何某与甲共同生活。

2018年10月,何某因遭受甲的虐待,向甲表示撤销遗嘱,并要求甲返还房屋。甲声称何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是三年前的事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归还房屋。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何某是否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遗嘱?

(2) 何某将房屋过户给甲三年之后,是否有权要求甲归还房屋?

(3) 如甲于2016年6月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丙并过户,何某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

试题解析:
答案:

(1)何某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遗嘱。具体原因如下:

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在所立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并且该撤销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不需要任何人同意或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本题中,张律师并非公证员,甲在2015年5月所立遗嘱是自书遗嘱,而非公证遗嘱。因此,甲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该遗嘱。

(2)何某有权要求甲返还房屋。具体原因如下:

本题中,虽然何某将房屋过户给甲,但其真实目的是为避税,该房屋买卖文书系其虚构,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买卖行为无效,即甲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针对房屋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何某有权要求甲返还房屋。

(3)何某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房屋已于2015年7月过户至甲名下,甲虽然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但具有权利外观,因此丙于2016年6月购买房屋时,有理由相信甲有权处分房屋,属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甲是无权处分人的善意第三人;

其次,丙支付了市价,即合理对价;

最后,甲丙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

因此,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何某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效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同学对相关知识点综合掌握。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