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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唐律疏议·杂律》: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关系?

(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试题解析:
答案:

(1)主要规定违反“令”和“式”的法律责任,违令则笞五十,违式则笞四十。

(2)疏议是对律文进行的解释和补充,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律、令、式均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律、令、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循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朝的法律形式相关问题。

考点:唐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