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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某食品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该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2012年12月,该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4月该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14年1月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试题解析:
答案:ABE
解析:

  本案中,甲县人民政府的强行拆除行为侵犯了该厂的财产权益,该厂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该厂提起诉讼之时,虽然其法人登记已被注销,但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依然可以代替其参加诉讼,该厂依然具有原告资格,A项表述正确;

  该厂的赔偿请求事项包括两部分,即建房设入和物品损失。建房投入因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故该厂对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而物品损失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该人民政府在强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该厂可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项表述错误;

  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故该厂的赔偿诉讼适用单独赔偿程序,即该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在期限界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年”只是赔偿请求时效,不是诉讼时效,故D项表述错误;

  该强制超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对财产的强制执行,E项表述正确。

考点:司法审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