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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①本案中某玻璃厂的行为是否属于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为什么?

②被告某玻璃厂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是否应该赔礼道歉?为什么?

试题解析:
答案:

  ①本案中某玻璃厂的行为属于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因为首先,某玻璃厂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影响了大气的生态服务功能,有可能进一步引发酸雨等新的环境问题;第二,严重的大气污染造成财产及人身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第三,该玻璃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

  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某玻璃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应该赔礼道歉,因为环境资源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在美学上,优良的环境可以成为人的精神活动的对象。因为某玻璃厂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故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解析:书面解析,稍后推出
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