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回答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并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
试题解析:
答案:
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00+1600×80%)×75%=2760(万元)。
解析:
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研发费用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00+1600×80%)×75%=2760(万元)。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