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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针对事件2,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做法有什么不妥?写出正确做法。
试题解析:
答案:暂无
解析:

针对事件2,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向建设单位直接提交索赔报告。

正确做法: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的理由以及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执行的监理单位的指令为由拒绝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

正确做法:根据标准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的规定同意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对监理单位进行索赔。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