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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甲居民企业(下称“甲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的制造和销售。2018 年度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收入 50 000 万元,从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乙公司分回股息 1 000 万元。

  (2)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7 000 万元。

  (3)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4 0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已知:2017 年度甲企业还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00 万元尚未结转扣除;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企业分回的股息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甲企业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金额。

  (3)计算甲企业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试题解析:
答案:

  (1)甲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理由: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 000×15%=7 500(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的7 00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2017年结转的200万元也准予在本年扣除。2018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 000+200=7 200(万元)。

  (3)准予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 000×75%=3 000(万元)。

解析: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