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的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试题解析:
答案:C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所以,2015年10月李某的住所在丙市。所以A项错误。
B项:所以,B项错误。
C项:所以,C项正确。
D项: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考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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