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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马某建房占用了张家土地,张某找马某理论,反而被不讲理,依仗人多的马某打伤,张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张某见马某的女儿(10岁)独资玩耍,遂叫来已成年的表弟吴某,自己的儿子(13岁)和侄子(14岁),并对他们说“小孩打人不犯罪及出事由我一人承担”。三人听完后遂抡起铁锹乱打马某女儿,之后吴某因有事离开但未对两人加以制止,最后马某女儿腿部动脉血管被打断血流不止。张某害怕出人命吃官司将马某女儿送至医院,但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张某、吴某、张某儿子和张某侄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试题解析:
答案:

  张某、吴某、张某儿子和张某侄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且共同犯罪既遂。张某在本案中是主犯,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吴某是成年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张某儿子不满14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本阶段中,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张某侄子是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书面解析,稍后推出
考点:刑法,犯罪及犯罪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