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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答案:暂无
解析:

不妥之处:5日后公示,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Z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不妥之处: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窨的其他协议。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