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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1.2018 年5 月16 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票面金额为20 万元,乙公司在5 月25 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答案: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①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票据依然有效,因此,甲公司开户行不得以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为由退票。款日期为由退票。

解析:

  (1)支票上可以授权记载事项有两项:(1)收款人名称;(2)支票上的金额。其中,收款人名称,出票人即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出票人只能授权收款人补记,授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考点:汇票、本票与支票,票据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