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
(1)选项B:属于应“除名”的情形;
(2)选项C: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但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谈不上当然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