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甲公司对事项(1)至事项(5)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对于甲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的,编制更正20×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对事项(1)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价款的一部分。
借:营业外收入 2 000
贷: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提示】如果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不属于政府补助,如已履行相关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准则范围内的政府补助,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
甲公司对事项(2)的会计处理不正确。【该题涉及的知识新大纲已删除】
理由:第一类合同本质上属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在中间商未对外实际销售前,与所转移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实际转移,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确认与未售商品相关的手续费。
借:存货(发出商品) 48【200×0.24】
贷:营业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48
借: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60【200×0.3】
贷:应收账款 60
借:应付账款 4【200×0.02】
贷:销售费用 4
甲公司对事项(3)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以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按照产品的售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应按照员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服务于研发项目人员相关的部分应计入所研发资产的成本。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50×0.4】
管理费用 80【200×0.4】
贷:应付职工薪酬 1 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 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管理费用 75
【提示】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甲公司对事项(4)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甲公司在编制20×2年财务报表时,按照当时初步和解意向确认的1 000万元预计负债不存在会计差错。后因情况变化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与原预计金额存在的差额属于新发生情况,所承担损失的金额与原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不应追溯调整以前期间。
借:营业外支出 2 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800
甲公司对事项(5)的会计处理不正确。【该题涉及的知识新大纲已删除】
理由:按照甲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政策,至20×3年12月31日,无论从乙公司股价下跌持续的时间还是下跌的严重程度,均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7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700
资产减值损失=(6-2.5)×200=700(万元)。
事项(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中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其特征之一是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互惠性交易区别开来。但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事项(3),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按照产品的售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应按照员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服务于研发项目人员相关的部分应计入所研发资产的成本。
事项(4),甲公司20×2 年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在法院调解后达成的初步和解意向而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而后原告控股股东不愿承认原和解事项,向法院请求继续走原法律程序,导致预计负债的金额与原来预计的相差较大,这不属于会计差错,而是属于新发生的事项,因此不能当做前期差错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