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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

试题解析:
答案:D
解析: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③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④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题应选D。

考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