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行政诉讼肯定性受案范围的是( )。
行政诉讼的肯定性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城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3)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个人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否定性受案范围: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过程性行为;
11.协助执行行为;
12.信访办理行为;
1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