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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合伙企业应当根据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利。(  )

试题解析:
答案:B
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因此,本题表述错误。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①平等执行权——各普通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对执行合伙事务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对外代表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非执行人有此权)

  ④查阅权——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财务资料,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均有此权,包括执行人+非执行人)

  ⑤异议权——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此时,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仅执行人有此权)

  ⑥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