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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帐价值为(  )万元。
试题解析:
答案:C
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用于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 = 240+12+28 = 280(万元)。

考点: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