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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元借给张某的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此时,借出的公款尚未归还。2016年6月,因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其职务的乙为掩盖300万元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侦查机关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了全案。

(1)甲、乙行为构成何罪?

(2)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试题解析:
答案:

(1)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甲在国有银行是主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钱借给朋友公司,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2)甲为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勾结乙做假账,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乙在单位向其询问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到案后乙协助侦查机关抓获重大案件嫌疑人,成立重大立功。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坦白。

解析:

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

考点:挪用公款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