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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

诸妇人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元史•刑法志》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 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 元朝禁止哪类人代理诉讼?有何例外?

(3) 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试题解析:
答案:

(1)元朝诉讼代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年老体弱或残疾的人参与诉讼的;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与普通百姓进行诉讼的。

(2)元朝禁止妇女作为男子的诉讼代理人。

例外:寡居的妇女,如果家里的儿子有妨碍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并且所争议的事项须通过诉讼解决的,允许代为诉讼。

(3)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针对某些当事人由于身体等原因而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形,而允许其享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维护了该人群的诉讼权利,对中国诉讼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回答此类问题,主要从所给材料入手,同时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并且作答应全面具体。

考点:元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