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2年7月5日甲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直到2013年4月1日才归还。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
试题解析:
答案:C
解析: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甲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甲的追诉时效为15年,甲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资金罪,犯罪成立之日为2002年7月5日。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时效,刑罚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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