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2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判断题
本类题共10分,每小题1分,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简答题
本类题共3小题,共18分。(主观题自行判分,系统不予评分)
1. 主观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 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